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可以类推适用,亦不可以扩大讲解。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
(1)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有意的情形,不包含过失导致的损毁。应该注意,若只不过擅自处分夫妻一同财产,但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只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的程度。“紧急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一同财产的数额、导致的影响程度等原因进行。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定义,既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含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含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规定,可以参考有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依据实质病情、医疗成本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觉得,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有关医疗成本”,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成本,不包含营养、陪护等成本。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